淺談法院如何做好邀請律師參與社會矛盾糾紛化解工作
作者:谷丹 陳繼紅 發布時間:2012-08-23 瀏覽次數:793
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是法官和律師共同的職業使命,法院邀請律師參與社會矛盾糾紛化解工作能夠有效促使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不斷完善,提高各類社會矛盾糾紛的化解成功率,在提升社會矛盾糾紛化解數量、優化糾紛化解效果方面能發揮巨大的作用。筆者結合司法實踐,對法院邀請律師參與社會矛盾糾紛化解工作的主要途徑進行了大膽設想,主要包括:
一、架起溝通橋梁,發揮律師在預防糾紛發生中的作用
1、完善涉訴矛盾糾紛信息收集、報送制度。為準確了解掌握矛盾糾紛信息,及時發現可能導致矛盾糾紛的潛在因素,法院應與當地部分律師事務所會商,建立律師事務所信息員隊伍,由其向法院及時反饋該事務所律師代理的群體性、敏感性以及重大疑難復雜案件。
2、攜手律師做好苗頭性矛盾的疏導化解工作。在處理易于引發群體性糾紛及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時,積極攜手律師引導當事人通過正當途徑合理表達訴求,防止矛盾擴大、升級。分門別類建立較為完備的法律人才信息庫,確保突發性事件發生時,能夠迅速抽調相關領域資深律師,在第一時間為擬定處置方案、化解矛盾提供參考意見。
3、通過律師引導當事人依法訴訟,防止鬧訪纏訴。2010年1月,筆者所在法院連續受理39件某玩具有限公司勞動者與該公司的勞動爭議案件,均因不服仲裁委仲裁裁決所致。為防止矛盾再度升級、影響企業運營及地方經濟發展,承辦法官與各案件代理律師多次會面,協調配合做好穩控案件當事人激烈地對立情緒并共同研討解決方案,后在區總工會、區勞動局、當地政府參與下分批次調解糾紛。最后,在多方共同努力下,員工與企業間達成了雙贏的調解(和解)協議,39起糾紛圓滿解決。這一群體性糾紛能得以成功化解的關鍵正是法院在案件辦理中充分發揮了律師的協調作用,由律師引導當事人參與司法活動、合理表達訴求,高效促進了糾紛的妥善化解。
4、充分發揮律師的法制宣傳教育作用。提高公民法律意識,對預防糾紛發生具有重要作用。律師作為專業法律人才,肩負法制宣傳教育的重任,具備法制宣傳教育的素質。法院主動邀請本市律師參與法院開展的送法進校園、進企業、進社區、進鄉鎮等法制宣傳教育活動,不但能有效分解法院承擔的普法教育任務,還能在合作中加深彼此的了解和認識。
二、拓寬合作領域,使律師廣泛參與糾紛化解工作
1、突出律師參與社會矛盾糾紛化解工作的重點。律師參與社會矛盾糾紛化解工作的重點是企業改制、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引發的矛盾糾紛;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矛盾糾紛;重大項目建設引發的糾紛;城鎮拆遷和棚戶區改造、建設項目征地補償引發的矛盾糾紛;農村土地、宅基地等權屬爭議引發的糾紛;商品房買賣、物業管理、醫患和非法集資等引發的糾紛。
2、邀請律師參與訴前調解。將當事人申請訴前調解的案件,不屬法院立案范圍或不宜直接立案的糾紛,由受邀擔任我院人民調解員的律師組織調解,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今年以來,筆者所在法院由律師直接參與訴前調解而化解的糾紛達120件,訴前調解成功率有大幅提升。
3、鼓勵律師配合法院進行司法調解。司法調解離不開律師,律師的專業特長和公信力、親和力等優勢及當事人對委托律師的信任度與依賴感,都對促成案件調解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鼓勵律師廣泛參與涉訴矛盾糾紛化解,為法院的調解工作營造出了良好的氛圍,為當事人的調解提供了情感與現實的基礎,大大提高了調解的成功率和調解協議的自覺履行率。
4、調動律師做好服判息訴工作。律師是當事人與法院之間溝通的紐帶,法院應注重發揮律師在法院服判息訴工作中的突出作用。法院業務部門應定期與不同的律師事務所開展包括法律業務知識、法院重點工作等在內的溝通、交流活動,通過交流,極大地避免了因掌握的法律資料的多寡或者對同一法律條文、司法解釋的理解不同,而對案件的處理產生分歧,使律師心悅誠服地自覺協助法院做好服判息訴工作。
5、推薦律師參與重大信訪案件化解。由于律師身份的中立及專業的法律素養,能夠較快地獲得信訪人的信任,使其理性認識和分析問題,尊重、信服法院的處理意見。法院應從當地律師中挑選專業素養好、辦案經驗豐富、職業道德和政治素質過硬的律師參與涉法涉訴重信重訪案件的研究、化解。對原有代理律師的信訪案件,應加強與代理律師的溝通,使其積極配合法院做好當事人的工作。筆者所在法院辦理的一起徐某信訪案就是在代理律師參與下圓滿解決的。信訪人徐某是一起房屋拆遷補償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徐某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多次到區人大上訪。法院邀請徐某的代理律師萬某、明某多次參與處理徐某信訪案件,配合法院多次向信訪人進行法律釋明,徐某最后表示尊重法院的意見,信訪案件得以圓滿解決。
三、健全工作機制,保障律師參與糾紛化解工作常態運轉
律師參與社會矛盾糾紛化解工作從根本上講是律師運用所掌握的專業知識和社會實踐經驗,對糾紛主體進行引導、為糾紛主體維權并進行矛盾的疏導化解,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實踐證明,建立健全保障機制是保證律師參與社會矛盾糾紛化解工作常態化、長效化的關鍵。
1、加強引導,增強律師隊伍的社會責任感。加強對律師隊伍政治方向的引導、法制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加強對律師價值取向的引導,促使律師認清當前形勢和區域發展大局,明確工作重心,增強律師的社會責任感,自覺地努力預防和減少社會矛盾糾紛發生。
2、加強監督,構建規范的法官與律師關系。為實現司法的公平和正義,杜絕發生法官與律師之間非正常交往的情況,維護法院權威,法院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關于規范法官和律師相互關系維護司法公正的若干規定》及最高院“五個嚴禁”等規定的內容,通過建立廉政管理制度,進行廉政教育等從源頭上構建起預防腐敗現象發生的長效機制,嚴格監督法官的司法行為,規范法官與律師的關系。此外,開展法官與律師陽光對話,互相提出工作建議或意見,在司法實踐中實現法官與律師更加規范高效的合作。
3、健全獎懲機制,提高律師參與社會矛盾糾紛化解工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為激發律師參與這項工作的榮譽感,法院應充分利用報紙、電視、廣播、網絡平臺、板報及院內宣傳欄等,廣泛宣傳和報道律師參與社會矛盾糾紛化解工作中涌現出來的典型人物和典型事跡;與律師協會共同制定表彰獎勵辦法,對在參與社會矛盾糾紛化解工作中作出較大貢獻的事務所和律師代表進行通報表揚等。法院還應向人大代表匯報律師參與社會矛盾糾紛化解工作的情況并向代表們建議對作出突出貢獻的律師及律師事務所給予表彰和物質獎勵。同時,對教唆當事人鬧訪、纏訴、導致矛盾升級擴大的律師,法院應及時向律師主管部門反映并向該律師所在事務所發送司法建議。對與當事人惡意串通或教唆當事人制造偽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不良律師,法院要堅決予以嚴查嚴辦,對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依法處理。
4、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律師參與社會矛盾糾紛化解過程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法院有必要與司法局、律師協會針對律師參與社會矛盾糾紛化解工作建立起聯席會議制度,通報法官和律師的工作情況,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交流成功經驗;共同協調加強法官與律師監督管理工作中的有關情況,互通雙方隊伍中出現的不規范行為,交換具體處理意見,建立和諧高效的訴訟秩序,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提高司法公信力;在檢查考核、評估獎懲上作出一體化的規定,從矛盾糾紛化解的目標、內容、形式、渠道上制定詳細的規劃和標準,從理念上、實踐上、創新上進行深入的研究,加強理性思維,增強規范性,減少隨意性,以立體多維的方式整合律師力量,形成工作資源的整合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