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省事將裝潢垃圾從六樓窗戶扔出,不料砸樓下經過的居民。近日,鎮江開發區法院一審審結了該案,扔垃圾人被判賠償受害人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63510元。

 

201466,被告孫某某獨自一人來到兒子正在裝修的房子,為了讓兒子在101結婚時能住進新房,孫某自房子裝潢開始,天天到現場督促工人施工。因房子裝修已接近尾聲,裝修垃圾堆積了整個地面,而已經年邁的孫某某也無力將瓷磚、殘木等較重雜物從六樓搬到樓下??紤]到小區是新建的,居住人口不是很多,孫某某便萌生了將建筑垃圾直接扔到樓下的想法。在窗外看樓下無人后,懷著僥幸心理的孫某某就“埋頭”從六樓扔倒垃圾,在扔了幾塊瓷磚之后突然聽到樓下一陣慘叫,孫某某立即停止并跑到窗口觀察,這時發現樓下一位老人捂著頭躺在地上,鮮血直流。原來這位老人張某居住在孫某某兒子單元樓的一樓,被砸時她正在樓下收取晾曬的衣服?! ?span lang="EN-US">

 

隨后,張某被送往醫院搶救,因傷情嚴重,張某住院兩個多月,經司法鑒定,張某傷情構成人身損害十級傷殘,護理期限為3個月,營養期限為3個月。孫某墊付了醫療費3萬多元。事后,雙方多次為賠償事宜協商但未成,張某將孫某及孫某某共同起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共計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0萬多元?! ?span lang="EN-US">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損失。本案中,被告孫某某在未采取安全措施和安全提示的前提下,危險拋擲雜物,導致原告受傷,存在明顯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最終,做出上述判決。

 

法官點評:隨著城市化的發展,近幾年來,高樓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案件時有發生,這些案件根據侵權主體是否明確又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拋物的侵權人明確,比如本案中的孫某某;還有一種是侵權人不明確,比如重慶發生的“煙灰缸案”。對于第一種高空拋物案,因為訴訟主體明確,就屬于一般的侵權案件,按照一般侵權的構成要件進行審理判決,相關法律實踐和理論都比較成熟,無多大爭議,但對于后一種高空拋物案件,則相對比較復雜,實踐中,一般按照共同危險責任將事故地點鄰近高樓的所有業主全部列為被告,但各地司法判決的結果卻不相一致,有支持也有駁回的。201071正式實施的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所以從侵權責任法實施以后,難以確定侵權人的高空拋物案件,一般將高樓的所有業主都列為被告,實行舉證責任倒置,除有證據證明自己非侵權人的,都應承擔侵權責任。但這一條條文亦被理論界和實務界所詬病,因為它缺少法律理論基礎支撐,所以在立法行文上,我們發現是“補償”而不是“賠償”。所以我們說高空拋物案件至今也是法律上的理論空白,在司法救濟上也顯得力不從心。因此,高空拋物案件作為目前尚無明確法律基礎的特殊侵權類型, 短期只能依靠法官根據公平原則對于現行法律規定中的舉證負擔規則以及責任承擔方式進行創制性補充, 長期則宜借簽香港等地區的做法,通過提高公民道德素質,完善社會保險和社會保障制度加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