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圖方便高空拋物 致人損害高價賠償
作者:興園 發布時間:2014-09-23 瀏覽次數:561
圖省事將裝潢垃圾從六樓窗戶扔出,不料砸樓下經過的居民。近日,鎮江開發區法院一審審結了該案,扔垃圾人被判賠償受害人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63510元。
隨后,張某被送往醫院搶救,因傷情嚴重,張某住院兩個多月,經司法鑒定,張某傷情構成人身損害十級傷殘,護理期限為3個月,營養期限為3個月。孫某墊付了醫療費3萬多元。事后,雙方多次為賠償事宜協商但未成,張某將孫某及孫某某共同起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共計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0萬多元?! ?span lang="EN-US">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損失。本案中,被告孫某某在未采取安全措施和安全提示的前提下,危險拋擲雜物,導致原告受傷,存在明顯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最終,做出上述判決。
法官點評:隨著城市化的發展,近幾年來,高樓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案件時有發生,這些案件根據侵權主體是否明確又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拋物的侵權人明確,比如本案中的孫某某;還有一種是侵權人不明確,比如重慶發生的“煙灰缸案”。對于第一種高空拋物案,因為訴訟主體明確,就屬于一般的侵權案件,按照一般侵權的構成要件進行審理判決,相關法律實踐和理論都比較成熟,無多大爭議,但對于后一種高空拋物案件,則相對比較復雜,實踐中,一般按照共同危險責任將事故地點鄰近高樓的所有業主全部列為被告,但各地司法判決的結果卻不相一致,有支持也有駁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