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人李強曾因犯窩藏罪,于20121016被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又因為討煙款未果而綁架他人。今天,阜寧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以綁架案以被告人李強犯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原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撤銷原判緩刑二年的執行部分,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19989月份,被告人李強的哥哥李喜將香煙運至阜寧縣,出售給王林。1998913,王林向李喜出具“欠貨款7200元,暫存貨36件”的欠條1張,款、貨計約人民幣30000余元,后王林于又將此香煙給孫玉海、陳高銷售。此后,李喜多次來阜寧縣找王林、孫玉海、陳高討要欠款,被告人李強也曾隨李喜前來阜寧索要上述欠款。孫玉海、陳高稱煙款已經給王林,王林承認此筆債務由其一人負責。200011月底,李喜因多次討要債務未果,遂產生綁架意圖,李喜指使被告人李強先至阜寧縣打探王林等人的行蹤,后李喜伙同孫濤、王金鳳乘姜修軍(已判刑)的出租車至阜寧縣共謀綁架孫玉海。2000128下午2時許,被告人李強等5人駕車尾隨孫玉海至阜寧縣阜城鎮宏人商品城孫玉海的住處,姜修軍將車停在附近等候,被告人李強等4人進入孫玉海住處,李喜用灑有乙醚的毛巾捂的面部,致孫玉海昏迷,4人將孫玉海捆綁后用棉被包裹抬至孫玉海停放在家門前的面包車上,5人分乘面包車和出租車離開阜寧縣。途中,被告人李強等人將孫玉海轉移至姜修軍出租車的后備箱中,將孫玉海的面包車丟棄路旁。事后李喜電話通知孫玉海的親屬,將面包車取回。孫玉海被帶至山東后,被捆住手腳,關在山東省臨沂市的1幢空房內,由被告人李強負責看管,李喜等人打電話給孫玉海親屬,要孫玉海的親屬準備人民幣60000元贖人。20001210,孫玉海伺機逃脫時被被告人李強抓回,糾纏中被告人李強用水果刀在孫玉海的大腿部戳了1刀。20001215,孫玉海妻子按照李喜等的要求,先后到連云港火車站、徐州火車站等地欲交贖金,后在山東省兗州市火車站附近交付現金人民幣40000元給李喜。次日,孫玉海被放回。

      

另查明,被告人李強得知其綁架犯罪行為被公安機關發現,遂于2003年通過其親戚到新疆重新落戶,改名為“李宏”,身份證號碼654124197612000000,戶籍地:新疆伊犁哈薩克自治洲。20131119,山東省費縣公安局偵查人員在被告人李強之父李心為家中,以辦理暫住戶口的名義了解到李心為有一個兒子叫“李宏”,戶口在新疆伊犁,便確定“李宏”就是被告人李強。后偵查人員以辦理暫住人口登記需要和當事人見面為由,要求李心為帶偵查人員找“李宏”。當日,被告人李強被抓獲歸案。

      

阜寧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強以勒索錢財為目的,綁架他人,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綁架罪。被告人李強受李喜指使參與綁架,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可以認定為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李強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依法應當撤銷緩刑,實行數罪并罰。遂作出上述判決。(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