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某建材公司會計因工作失誤錯將5萬元貨款匯入第三方句容某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賬戶,而第三方公司在句容法院有案件正置執行中,遂法院查其銀行賬戶并對其存款進行凍結,建材公司為追回錯匯的5萬元向法院執行局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聽證審查后依法予以駁回。

 

2010年起,句容某建材公司(以下稱建材公司)與以唐華平為法人代表的句容某建筑公司(以下稱建筑公司)即有生意往來,20141月份,唐華平另成立句容某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稱租賃公司),20143月初,建材公司法人代表孫國安讓公司會計將當月5萬元貨款匯給建筑公司,因會計操作失誤,將5萬元款項誤匯入至租賃公司,待公司查賬,發現該筆貨款匯錯單位,遂向銀行申請退還該筆金額,但銀行反饋該公司句容法院已于3245萬余元存款凍結,建材公司即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

 

承辦法官了解案情后,立即向執行局申請啟動執行異議程序,通知異議人句容某建材公司、申請執行人張泉、被執行人租賃公司到庭參加聽證,執行局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了審查。聽證審查過程中,異議人法定代表人孫國安稱,公司財務人員因操作失誤將應支付給建筑的貨款5萬元匯入了租賃公司的銀行賬戶,而該公司賬戶已被法院凍結,致使該公司無法退回上述款項,異議人對上述款項享有所有權,要求法院中止對該款項的執行并退回給異議人。申請執行人張泉認為異議人與被執行人租賃公司之間是惡意串通,規避法院執行,對這種惡意的行為應當進行制裁,而租賃公司答辯認同異議人孫國安。

 

法院在對相關當事人提交證據進行審查后認為,人民幣作為動產其物權自交付占有時發生效力。銀行為存款人開立的辦理資金收付結算的人民幣活期存款賬戶上的存款應屬存款人所有。租賃公司在銀行賬戶上的所有存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法應當認定為租賃公司所有。因此,法院裁定凍結的租賃公司存款56725元,屬于租賃公司所有。至于異議人孫國安提出其公司誤匯入租賃公司銀行賬戶,這不是本案所應審查的問題,其應向租賃公司另行主張權利。因此,法院裁定凍結租賃公司銀行賬戶存款符合法律規定,異議人要求法院中止對該款項的執行并予以退回給異議的執行異議理由和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應當依法予以駁回。

 

最終,句容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1條之規定,駁回異議人建材公司提出的執行異議。(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