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鎮江市京口法院民二庭審結了一起原、被告對案件事實爭議較大的飼養動物致人身損害糾紛案件。

 

原告仲某訴稱,201310月,其外出買包子回來,快到自己樓下時與被告方某在觀音橋巷9幢相遇。此時,方某牽著其飼養的狗從觀音橋巷9幢北面由東向西往觀音巷走。方某飼養的犬只對著原告狂叫不止并撲向原告,導致原告受驚嚇而倒地,右肱骨外科頸骨折、右橈骨遠端骨折,構成十級傷殘。

 

被告方某認為原告系自己跌倒,與自己的狗并無關系。其辯稱,自己剛從巷子口出來,就已經看到方某跌倒在電線桿旁邊。自己是出于好心才叫了一輛三輪車將原告送到鎮江市第四人民醫院。

 

接手該案后,案件承辦人潘曉燕為查清案情做了大量工作。在前期調查階段,多次實地走訪事發地段,觀察周邊物理環境并查看本案的關鍵物證——黃色大狗。庭審時,耐性、細致地傾聽案件當事人的陳述,準確歸納訴訟爭議的焦點。上述工作為本案依法依據裁判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近日京口法院經審理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被告飼養的狗體型較大,且未按規定領取養狗證。原告正常行走過程中突然看見一只大狗沖其狂叫并有向前沖的動作受到驚嚇而跌倒。因此,被告應對原告跌倒受傷負責,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伙食費、營養費、護理費、殘疾人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共計三萬多元。

 

本案的審理,對眾多愛狗養狗人士也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飼養動物無可厚非,但不得對社區安全造成威脅,妨礙鄰里正常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