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協議離婚后,男方未按協議交付并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被前妻告上法庭。近日,金壇法院對此起夫妻協議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作出判決,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應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協助辦理房屋過戶,并在判決生效后20日內搬離涉案房屋。

 

原告金某、被告莊某于20101010登記結婚,并在2011828生育一女。婚后,因被告沉迷于賭博,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于2013109協議離婚,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雙方擁有的房產歸原告所有,原告承擔清償該房屋后續的銀行貸款,被告應與原告一起辦理房屋過戶手續。離婚后,該房屋一直沒有辦理過戶手續,被告也一直居住在該房屋內。20145月,原告一次性把銀行貸款全部清償,但房屋產權證卻未更正為原告一人所有。原告多次找被告協商此事,并讓被告搬離自己的房屋,被告故意賴著不搬離。無奈之下,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將產權過戶給原告,并要求被告搬出該房。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系夫妻關系,但因夫妻感情破裂,雙方于2013109協議離婚。其中協議約定房屋歸原告所有,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該協議合法有效,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離婚后,被告以種種借口卻始終未協助原告將房屋過戶到原告名下,并且該房屋所有權屬于原告,被告至今仍居住在此房屋內,侵犯了原告的房屋所有權,被告應盡快搬離此房屋。因而原告要求被告依約履行離婚協議內容中約定將房屋過戶到原告名下,并搬出該房的訴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據此,法院判決被告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協助原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并在判決生效后20日內搬離涉案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