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太倉法院受理了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承租人張某以無法實現租房用途為由要求解除合同訴至法院,日前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一致,原告撤回起訴。

 

201312月,張某在網上發帖,聲稱因開店要租門面房,其后房屋中介李某與其聯系。在李某的介紹下,20141月,張某、王某在李某的中介處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王某將其名下的汽車庫出租給張某,雙方約定月租金1000元,租期一年,并約定違約金。合同簽訂當天,張某按照合同約定付了半年租金和押金,共計7000元。

 

張某隨后辦理營業執照,卻被有關部門告知該車庫不能辦理營業執照,為此張某要求解除合同,王某不同意,張某遂將王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王某賠償損失。雙方簽訂的是中介提供的格式合同,并未明示租房用途。

 

案件審理中,張某與王某各執一詞,原告堅稱自己租房是用作商業用途,被告堅持自己出租之前已經跟承租方明示該房屋非營業用房,不存在違約,不同意解除合同。法院通過雙方簽訂的合同無法認定簽該合同時是否就租房用途予以明示。經法院調解并釋明相關,原被告達成一致協議,雙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原告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

 

【法官說法】

 

雖然該起案件涉及的是車庫出租當門面房使用發生的糾紛,但是當下更多的糾紛涉及的是租房居住發生的糾紛,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前應當認真審查出租人的房產證、身份證等相關證件,對于二手房東,更要加倍小心,應查明轉租人的權限,并及時取得出租人的認可,將租房風險降至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