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戀愛18歲生娃 原來他倆不是“家”
作者:瞿學林 發布時間:2014-09-22 瀏覽次數:670
按照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精神,適齡男女自領取《結婚證》起,雙方便是夫妻關系,同時,雙方因婚姻也自起確立了家庭關系。而男女同居關系則不是法律上所認為的家庭關系。
近日,鹽城市亭湖區法院審理一起因未達到法定婚齡解除同居關系而引發的子女撫養權糾紛案件,并作出一審判決:1、駁回原告閔某要求原、被告所生子女樂樂隨原告共同生活的訴訟請求;2、駁回原告閔某要求被告梁某某自2014年4月起每月支付子女生活費300元直至子女十八周歲止,醫藥費、教育費由原、被告各半負擔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80元,依法減半收取40元,由原告閔某負擔。
2010年春,17歲的女孩閔某與18歲的男孩樂樂經人介紹相識、戀愛,相戀后,這對少男少女情投意合,很快墜入了愛河。同年10月期間,女孩閔某發現自己懷孕了,便張羅著倆人的婚事??呻p方均未到法定結婚年齡,是領取不了結婚證的。于是,經兩人商量,決定由女孩閔某直接過門至梁某某家,并與其共同生活。2011年元月,雙方正式開始同居生活,5個月后的
法院經審理另查明,被告梁某某長期從事建筑行業工作,原告閔某現無業。至本案辯論終結前,原、被告雙方仍未辦理結婚登記。
對此,鹽城市亭湖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閔某與被告梁某某同居時雙方均不足法定婚齡,后達到婚齡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本案原、被告在同居期間生育的一名子女,雙方均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本案中,原、被告分居前,子女一直生活自被告處;原、被告分居后至今,子女依然隨被告共同生活。且現被告具有撫養子女的收入,而原告現處于無業狀態,其不具有獨自撫養子女的能力。綜合全案,對原告要求子女樂樂隨原告共同生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對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撫養費等費用的訴訟請求,因子女現隨被告共同生活,原告不具有要求支付費用的主體資格,對此訴訟,法院亦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一審民事判決(為保護當事人的隱私,上文中的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