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被假戲真做 訴分共同財產獲支持
作者:魏本亮 發布時間:2014-09-19 瀏覽次數:576
王某與周某結婚兩年,王某謊稱通過假離婚買二套房可以避稅,要求與周某協議假離婚,等房產證辦下來后再復婚。哪知道,離婚后房子沒買復婚也沒有指望。傷心欲絕的周某因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分清遂起訴至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近日,金壇市人民法院受理了這起案件。
周某訴稱,自己經人介紹認識王某,迅速陷于熱戀,2011年5月,兩人步入婚姻的殿堂?;槌跻荒甓鄡扇诉^著幸福安定的日子,一年后,兩人漸漸共同語言減少,經常有小矛盾。2013年,王某稱其外地父母要來金壇生活,想為父母買一套房子,但再買房就屬于國家規定的二套房,按規定要多繳稅并且貸款比例也會下降,因此王某與周某商量可以假離婚買房,這樣會省下一筆錢。為了緩和夫妻小摩擦,周某答應了王某的請求,兩人于2013年6月到民政局協議離婚,離婚時王某給了周某10萬元,雙方約定半年后復婚。但是,離婚后,王某便和周某分居,也不在聯系,更無復婚的可能。氣憤不已的周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分割其與鄧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汽車等夫妻共同財產共計62萬余元。
王某則稱自己不是假離婚,其與周某到民政局簽訂離婚協議前已經給了周某10萬元夫妻共同財產的折價款,所以才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了“夫妻無共同財產,無財產糾紛”。周某簽字認可的,系其真實意思表示,故不同意周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王某和周某在離婚協議書上未明確約定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對于王某給付周某10萬元的行為的性質,雙方亦未有書面的約定。本案所涉房屋登記在王某與周某名下,該房產市價在45萬元左右,但離婚協議中并未涉及。周某提供的證據也能證明王某保證與周某在半年后復婚的事實。結合本案的案情,法院認為應對夫妻共同存款及部分其他共同財產的分割?,F周某某要求分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車輛、房屋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最后法院判決除已給付的10萬元以外,由王某再給付周某財產折價款235750元。判決后,雙方均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