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寫月份的欠款條
作者:戴雷 發(fā)布時間:2014-09-18 瀏覽次數(shù):564
日常買賣活動中經(jīng)常會出現(xiàn)賒欠的情況,如果賒欠數(shù)額較大買家一般會向賣家出具欠條并寫明欠款情況。賣家在收到欠條的時候一定要注意核實欠條所寫內容,因為欠條主要內容除了欠款人、欠款數(shù)額外,欠款日期最好也得注明。否則案件進入訴訟階段后,在買方賣方交易次數(shù)較多、雙方均有大量欠條和收條的情況下,欠款和收款情況將難以查明,賣家也往往會因為無力證明欠條實際形成日期而承擔不利的后果。近日,贛榆法院就受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并判決將原告方提交的沒有寫明月份的欠條與被告方提交的收條相互抵扣。
原告車某向贛榆法院起訴稱,被告張某兩次賒欠其煤款共計62700元并寫下欠條兩張,請求法院判決張某歸還煤款62700元。該案承辦法官在審查車某提交的兩張欠條時發(fā)現(xiàn)金額為17000元的欠條落款時間為正確的“
贛榆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落款時間為“2008.18號”的欠條雖沒有注明月份,但被告張某對于該欠條及落款時間為“2008.
該案判決書送達原被告雙方后,原告車某與被告張某就欠款給付問題又私下達成了和解,雙方重新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