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買賣活動中經(jīng)常會出現(xiàn)賒欠的情況,如果賒欠數(shù)額較大買家一般會向賣家出具欠條并寫明欠款情況。賣家在收到欠條的時候一定要注意核實欠條所寫內容,因為欠條主要內容除了欠款人、欠款數(shù)額外,欠款日期最好也得注明。否則案件進入訴訟階段后,在買方賣方交易次數(shù)較多、雙方均有大量欠條和收條的情況下,欠款和收款情況將難以查明,賣家也往往會因為無力證明欠條實際形成日期而承擔不利的后果。近日,贛榆法院就受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并判決將原告方提交的沒有寫明月份的欠條與被告方提交的收條相互抵扣。

 

原告車某向贛榆法院起訴稱,被告張某兩次賒欠其煤款共計62700元并寫下欠條兩張,請求法院判決張某歸還煤款62700元。該案承辦法官在審查車某提交的兩張欠條時發(fā)現(xiàn)金額為17000元的欠條落款時間為正確的“08.4.16”,而另一張金額為45700元的欠條落款時間卻為“2008.18號”。法官向車某核實“2008.18號”的欠條內容時,車某表示其拿到該欠條時根本沒有注意到月份的問題。在庭審過程中,原告主張“2008.18號”的欠條實際形成日期為2008818,但沒有拿出有效證據(jù)證明。而被告張某一方面對于原告提交的兩張欠條真實性沒有異議,另一方面則表示由于時間太久落款時間為“2008.18號”的欠條形成日期已無法記清。被告還向法庭提交了由原告出具的落款時間為2008323201026的收條兩張,金額總計為32700元,被告主張該32700元應該在原告62700元的訴訟請求中扣除。原告車某對于被告張某提交的兩張收條的真實性也沒有異議,但堅持稱“2008.18號”的欠條形成日期為2008818

 

贛榆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落款時間為“2008.18號”的欠條雖沒有注明月份,但被告張某對于該欠條及落款時間為“2008.4.16的欠條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因此張某向車某賒購煤塊時出具總額共計為62700元的兩張欠條的事實成立。而原告車某對于被告張某提交的兩張收條也予以認可,因此被告張某已向原告車某還款32700元的事實同樣成立。對于原被告雙方的其他主張,因為缺乏有效證據(jù)證明,法院不予采信。綜上,贛榆法院判決將張某已還的32700元在車某起訴的62700元中扣除,張某尚須向車某還款30000元。

 

該案判決書送達原被告雙方后,原告車某與被告張某就欠款給付問題又私下達成了和解,雙方重新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