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年前和某保險公司簽訂了一份個人養老保險合同,并一次性繳納了保險費,只求在年老時能有一份經濟來源和依靠。沒想到好不容易等到可以領取養老金時,保險公司竟然拒絕按原合同約定的數額給付。201493,句容法院就審理了這樣的一起人壽保險合同糾紛。

 

199042736歲的吳某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了一份個人養老保險合同,雙方約定:保險期間為終身,吳某一次性繳納保險費4959.70元,吳某從2014428起年滿60周歲后每月即可領取個人養老金538.57元直至壽終。時隔24年后,吳大爺已經年滿60歲,遂于20145月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某保險公司主張領取養老金538.57元,不想保險公司竟然認為保險單載明的月領取養老金數額計算有誤,應該按實際核算的養老金數額給付每月給付吳大爺200元。吳大爺得到此結果,不禁怒上心頭,自己按照合同約定一次性繳納保險費,并按照合同約定在年滿60周歲時來領取早已約定好給付的養老金,保險公司竟然不認賬了,只愿意每月給付200元。吳大爺遂將某保險公司一紙訴狀告上了法院。

 

經法院審理認為,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在本案中,吳大爺提出投保要求,并按約向保險公司躉交保險費4959.70元,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并將保險單交付給吳大爺,兩者之間保險合同成立,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約履行義務。本案保險單是保險公司出具給吳大爺的,載明的內容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保險公司在之后的24年履行期間內,并未與吳大爺對保險單所載明的內容進行過協商變更,也未對重新核算月領養老金數額問題進行過約定,現保險公司以保險單載明的月領取養老金數額計算有誤,要求按實際核算的數額支付吳大爺養老金,理由不能成立,對其意見本院不予采納。故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吳大爺從20144282014828的個人養老金2154.28元;自2014829日起,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每月的28日給付原告吳大爺個人養老金538.57元,直至其壽終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