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強(系化名)向吳中法院起訴稱:20123月的一天晚上,李明(系化名)酒后來到高強在吳中區的玉器加工場,與在該加工場上班的妻子發生了爭吵。爭吵過程中,喝醉的李明控制不住自己,竟隨手拿起一把加工玉器的工具砸向隔壁的加工臺,結果將一只青海碧玉碗的碗底砸了一個洞。高強隨后報警,經過派出所民警主持雙方調解未能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高強遂起訴要求李明賠償其財產損失8萬元。

 

為及時化解雙方矛盾,吳中法院度假區法庭承辦法官第一時間主持雙方進行調解。調解過程中,遭受損失的高強情緒十分激動,認為青海碧玉碗是成雙賣的,單個賣并不值錢,所以要求李明賠償兩只玉碗的損失8萬元。承辦法官向高強釋明,就現有的證據分析,主張 8萬元賠償依據不充分,除非通過鑒定確定損失,但鑒定必然產生不扉的鑒定費,增加了訴訟成本,請高強審慎決定。通過承辦法官一再的釋法析理和耐心勸導下,高強的情緒終于慢慢得到穩定。平靜下來的高強十分寬宏大量,他表示:“其實,李明也不是故意砸壞玉碗,只要能賠禮道歉,并且保證以后不再來工場鬧事,可以不追究李明的賠償責任。”自知有錯的李明鄭重地向高強表示了歉意,并承諾以后絕不再去工場鬧事。原告高強也向法院撤回了訴訟,至此一起原本矛盾尖銳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得到圓滿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