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總會服務生代駕發生車禍,致使車上乘客死亡,夜總會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目前,法院就受理了這么一起不尋常的交通事故案件。

 

201312月份的一天晚上王某及同事四人來到某夜總會KTV包廂喝酒唱歌。次日凌晨1時許四人伶仃大醉準備回家,正好夜總會提供服務生代駕服務,于是王某和另一名同事由夜總會的服務生代駕送回家。途中,該車在黃燈閃爍的十字路口與酒駕的吳某車輛發生碰撞,王某身受重傷搶救無效死亡。

 

事發后,經交警部門調查,吳某酒駕,在事發路口沒有減速確認安全再通過,是造成事故發生的原因。同時,服務生在事發路口未減速、停車讓右方來車先行,也是造成這起事故發生的原因。交警部門遂認定服務生與吳某對這起交通事故承擔同等責任,王某不承擔責任。案件進入法院,法院根據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判決夜總會和吳某對王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該起事故是由代駕人與酒駕人吳某共同造成的,他們二人對該起交通事故負同等責任。由于代駕人系夜總會員工,事發時系履行職務行為,故應由夜總會和酒駕司機在交強險外共同承擔50%賠償責任。同行的死者王某及另一乘客不承擔賠償責任。最后法院判決由吳某所在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范圍的由夜總會和吳某共同承擔50%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