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年前,種植土地無利可圖,他拒絕承包土地。如今,集體土地被征用,見到其他村民領取補償款他慌了,訴至法院要求返還被駁回。近日,句容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吳某是句容某村的村民,1983年時,原告取得6畝土地承包經營權。1998年時二輪土地承包,他見種植土地無利可圖,還需要繳納一定的農業稅費,所以拒絕承包土地。2001年,村集體按照上級部署對農村承包土地面積進行確認時,吳某拒絕簽字確認,并且一直未繳納農業稅費。2005年全村簽訂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書,吳某仍拒絕,故其未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去年底,吳某所在村集體土地被征用,村集體成員可以按照土地面積取得一定的補償。吳某因為沒有承包土地,所以沒有取得土地補償款。20142月,吳某訴至法院,要求村集體返還土地6畝;返還田畝補貼、青苗費、轉包費等5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法律規定,集體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其應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吳某未能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其要求村集體返還土地及田畝補貼、青苗費、轉包費,不是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圍,本院應當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依法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