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被門夾死 未盡注意義務被判承擔主責
作者:江俊 發布時間:2014-09-18 瀏覽次數:619
面對一面緩慢移動的電動大門,昆山一位二十多歲的小伙竟未能及時躲避而被夾住,最終因無人發現未能獲救而被活活夾死,面對如此“悲催”的意外死亡我們只能感嘆生命的不可預測性,而小伙死亡后的賠償問題也讓幾家公司之間鬧起了糾紛。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判決,小伙因未盡到注意義務承擔主責,其余三家公司按照過錯分別承擔賠償責任。
私拿會所大門鑰匙外出 手動關門意外被夾致死
原來,本案中死者王某為上海某建筑裝飾公司財務,因該公司在昆山一家私人會所有工程業務尚未結清,公司安排其前往該會所進行核對,當晚該會所安排王某入住在會所的房間內。由于該私人會所并未對外開放,保安在關上會所大門后便放好電動門鑰匙回房休息,而這一幕被正在大堂上網的王某看見。晚上十點鐘,王某從大堂的抽屜中拿出大門鑰匙駕車外出,直至晚上十一點左右才開車趕回,在放好車輛后王某嘗試使用電動門鑰匙關閉會所大門,但不知是何原因大門竟然怎么也關不上。在嘗試多次不成后,王某便嘗試使用大門墻后的手動開關關閉大門,意外發生了,王某使用手動開關過程中竟沒有注意到大門正在向其所在的位置緩緩移動,不經意之間其竟便被大門夾在墻體中間。因時間已是深夜而會所也無人值班,直到第二天早上六點王某才被人發現,但已經死去多時。
建筑公司墊付賠償款一百八十萬 追償不成對簿公堂
意外發生之后,王某所在的上海某建筑裝飾公司迅速派人前來處理,并與王某父母及妻子取得聯系,為了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也為了安扶受害人家屬的情緒,該公司與死者家屬達成賠償協議,向家屬賠償一百八十萬元,家屬將對事故責任方的權利轉由建筑公司去主張。建筑公司在與該會所個人業主、小區開發商、大門建造者三方協商賠償事宜不成后,無奈之下只能起訴至法院,要求三方共同賠償一百八十萬元。
未經合理注意義務 死者自擔七成責任
本案進入審判程序后,經過多次調查取證及庭審,結合公安機關的筆錄及小區大門的建造資料,法官認為本案死者意外死亡的原因有三點:首先、會所電動大門一側緩緩移動后夾住受害者,顯然受害者本身沒有能夠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這是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其次,死者手持大門遙控鑰匙,自由出入和控制小區會所大門,因此該小區會所的管理人對會所沒有盡到管理責任也是導致意外發生的原因之一;最后,大門手動開關設置在一側門后面的墻上,倘若有人手動控制大門,大門打開時門與墻體直線距離過于狹窄,容易將接觸手動開關的人員緩緩推向大門展開后的極限側墻位置,手動開關人員一旦大意、行動緩慢容易被夾住,因此上述大門留存的缺陷應該由建造人及驗收人承擔一定的責任。最終法院認定死者承擔責任的70%,會所管理人承擔20%,建造方及開發商各自承擔5%,同時原告主張的賠償數額明顯超過正常數額,因死者長期在上海工作,按照上海賠償標準,死者因死亡產生的損失為134萬元,最終法院判決三方共向建筑裝飾公司賠償40萬元。
法官說法: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死者本人在危險存在度很小的情況下仍然發生意外,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是本次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在日常生活中,常常出現受害人存在“受傷的人是我,怎么我還要承擔主責”的疑問,從法律上來講一個事故的發生主要有主體(侵權人、受害人),行為,結果,因果關系幾個要素組成,損害事實只是行為產生的結果,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責任劃分責任的依據,根據受害人在事故中的責任,可以劃分為全責、主責、次責、無責四種,根據受害者不同的責任對侵權方進行相應的抵扣,這就不難理解為什么本案中死者要承擔七成責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