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榮與黃捷是響水縣中心小學的學生,2014517日下午,該小學提前打開校門讓學生進入校園。王榮與黃捷進入校園后,站在校園內敞開式垃圾池的邊沿上玩耍,在此過程中,黃捷碰撞到王榮,致王榮跌落造成右尺橈骨骨折。因雙方對賠償數額協商不成,王榮將黃捷與學校起訴到法院,要求其賠償相應的費用。

 

庭審中被告黃捷的代理人認為,事發時黃捷已在學校,其監護權轉移至學校,出了傷害事故應當由學校負全部責任。但響水縣中心小學表示自己只會承擔法定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響水縣響水中心小學未按規定提前打開校門將學生放入校園,致學生在校園內一時處于無人管理狀態,而該校園中設有敞開式垃圾池,容易被學生攀爬玩耍。校方未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也未設置警示標志,或安排人員進行看護管理。學校未能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教育環境,在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判決學校承擔60%的民事賠償責任。王榮、黃捷雖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在事發時已年滿12周歲,有一定的辯認能力。王榮在與黃捷游玩過程中亦應有注意自身安全的義務,判決黃捷承擔20%的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