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后查出早孕無奈棄胎 索取精神撫慰賠償獲支持
作者:張新娟 王丹 發布時間:2012-08-23 瀏覽次數:448
一場交通意外致王女士受傷住院,治療過程中王女士得知自己懷孕,就在其沉浸在得子的喜悅中時,醫生卻告知由于事故造成的損傷王女士必須進行放射線檢查,故王女士必須放棄胎兒。王女士悲痛之余將駕駛員、車主和保險公司均告上法庭,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在內的各項賠償費用達25714.31元。
2011年12月22日,被告張某駕駛微型專項作業車,在睢寧縣元府路國土局門前駛出道路時,與同方向王女士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致王女士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發生一起交通事故。該起事故經睢寧縣公安交巡警大隊認定,張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王女士無責任。
王女士因事故受傷住院治療,經醫生診斷為軟組織損傷并且早孕。就在王女士沉浸在得子的喜悅當中,醫生又告知其如果疼痛無好轉就須行放射性檢查,一旦進行放射性檢查則須放棄胎兒。后王女士病痛明顯無好轉,于2011年12月23日放棄保胎,作放射性檢查。事故的發生以及流產手術的進行都對王女士的身體健康造成了損害,然而更大的精神煎熬來自于喪子之痛。為此,王女士找到車主和保險公司要求賠償醫療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協商過程中,車主和保險公司認為王女士的流產并不是交通事故造成的,系其自愿所為,不同意賠精神損害撫慰金。無奈之下,王女士將駕駛員、車主和保險公司均告上法庭。
后查明張某駕駛的作業車所有人是被告X集團,張某系該集團駕駛員,該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睢寧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王女士因事故受傷,且事故發生時已檢查出早孕,因事故造成其身體疼痛需行放射線檢查,后被迫終止妊娠,必然會給原告及其家人帶來精神上的傷害,但其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數額較高,法院酌情支持10000元。最終,法院綜合證據材料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計14321.03元(其中包含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被告X集團賠償原告200元;駁回原告王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