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轉移被保全機器 原告被法院罰款2000元
作者:戴雷 發布時間:2014-09-17 瀏覽次數:610
根據法律規定,財產被法院裁定保全之后,由法律文書上確定的人員進行保管,禁止擅自買賣、抵押、毀損、轉移等民事處分行為,違反此規定將受到法律上的制裁。此法律規定適用于被保全財產的全部相關權利人,即使是所有權人也不例外。近日,贛榆法院對于一起案件中當事人擅自轉移被保全財產的行為采取了處罰措施,該案件原告同時也是被保全設備所有人被法院罰款2000元。
原告張某將被告李某起訴至贛榆法院,張某稱李某租用其生產設備進行生產的兩年多時間里沒有向其繳付過任何租賃費用,現在向法院起訴李某要求其返還設備并給付設備租賃費用;在起訴的同時,張某向法院申請對其租給李某使用的設備進行保全。承辦法官在接到張某的保全申請書后,按照法定程序及時制作了裁定書,因為涉案生產設備體型巨大不易搬運,裁定書指明由被告李某暫時保管該設備。裁定書送達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后,被告李某由于生產場所租賃期限屆滿申請將設備由原生產場所搬到新地點,承辦法官審查后認為李某的申請符合規定,對李某的申請予以準許。但在被告李某雇傭貨車司機搬運生產設備的過程中,原告張某在未同承辦法官及被告李某溝通的情況下擅自說服貨車司機將設備運至自己工廠,李某發現張某轉移設備的行為后立即向承辦法官進行了報告。原告在承辦法官找其核實情況時承認了自己的所為,但辯解說其認為自己有權利對自己的財產進行處置。承辦法官對張某進行法律釋明后,張某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已觸犯有關財產保全的法律規定并將涉案設備送回被告處。贛榆法院認為,原告張某擅自轉移被保全財產的行為雖然沒有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但確已構成違法,并擾亂了案件的正常處理程序,張某應承擔因違反已生效保全裁定書所導致的法律責任。鑒于張某認錯態度較好,贛榆法院在對其罰款2000元的同時責令其具結悔過。原告張某在接到法院的處罰決定后按期繳納了罰款并手寫了悔過書,并當面向承辦法官表示自己對于法院的處罰決定心服口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