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養老金遭“打折” 怒告保險公司獲支持
作者:王坤 發布時間:2014-09-17 瀏覽次數:527
24年前和某保險公司簽訂了一份個人養老保險合同,并一次性繳納了保險費,只求在年老時能有一份經濟來源和依靠。沒想到好不容易等到可以領取養老金時,保險公司竟然拒絕按原合同約定的數額給付。
經法院審理認為,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在本案中,吳大爺提出投保要求,并按約向保險公司躉交保險費4959.70元,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并將保險單交付給吳大爺,兩者之間保險合同成立,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約履行義務。本案保險單是保險公司出具給吳大爺的,載明的內容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保險公司在之后的24年履行期間內,并未與吳大爺對保險單所載明的內容進行過協商變更,也未對重新核算月領養老金數額問題進行過約定,現保險公司以保險單載明的月領取養老金數額計算有誤,要求按實際核算的數額支付吳大爺養老金,理由不能成立,對其意見本院不予采納。故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吳大爺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