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用于家庭生活的借款不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作者:魏本亮 發布時間:2014-09-17 瀏覽次數:575
夫妻雙方鬧離婚分居,丈夫卻以做生意為由在外向朋友借錢20萬元,這借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妻子是否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近日,金壇法院對該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該筆借款妻子并不知情,且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屬于丈夫個人債務,妻子不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家住金壇市儒林的王某和趙某是夫妻關系,雙方養育一子。2013年3月,丈夫王某被妻子知曉有外遇,導致夫妻關系緊張,雙方經常發生矛盾糾紛。妻子趙某當面向黃某提出離婚,王某不同意。2013年5月,趙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準予離婚。從2013年5月起,趙某去蘇州打工,與王某正式分居。2013年10月,王某向朋友劉某借20萬做花木銷售生意,劉某系趙某夫妻二人的朋友,也知曉兩人分居的情況。劉某將20萬元借給王某,并讓王某出具了借條。后來,王某稱自己做生意被別人騙了,已經無力償還20萬元債務。于是,王某一直躲著劉某,劉某遂將王某和趙某作為共同被告一起告上法庭,以該筆借款是在王某和趙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借款為由,要求趙某對王某的借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查明,王某和趙某夫妻從2013年2月開始感情不和鬧離婚,2013年5月經法院判決不予離婚。法院認為雖然王某向劉某借款時,王某和趙某的婚姻關系依然存續,但是劉某知曉兩人正在鬧離婚已分居的情況,并且趙某有證據證明與我們分居后自己去蘇州打工的情況,對我們借錢的情況不知情,更沒有用到這筆錢。經法庭查明的證據證明,王某在本地并未做什么生意,無證據證明妻子趙某知曉該筆借款或該筆用于夫妻家庭生活。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欠債務,應當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夫妻一方在借款時,有相關明確約定其借款為個人借款,或有證據證明所借款項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債務,須由夫妻共同償還。綜上,法院只判決被告王某負責償還借款,駁回了原告劉某要求趙某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