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中紀委人員招搖撞騙 案發前退賠依然獲罪
作者:黃奕亭 劉羽蘊 發布時間:2014-09-17 瀏覽次數:525
通過謊稱自己系中紀委工作人員,有能力幫助解決公司被停業整頓的問題,沈某從龍某處騙取近十萬元人民幣與8條珍珠項鏈。
沈某本是北京一家文化企業的負責人,在蘇州頗有些人脈。2013年9月期間,龍某經營的電鍍公司被停業整頓,正苦于無計可施之時,中間人張某向其引薦了沈某。沈某見龍某一口一個“沈主任”,心中得意,嘴上也就沒了譜,竟謊稱自己系中紀委工作人員,這點小事根本不在話下。龍某心下感激,先后向沈某送去幫忙費95600元。沈某更加忘乎所以,稱渭塘鎮的珍珠項鏈不錯,要買上幾條回京送給同事,龍某自然心領神會,一頓飯工夫就托人買來8條珍珠項鏈。然而,牛吹出去容易,謊圓回來卻不是易事。沈某向蘇州的朋友們打聽了一圈,得到的答復都是“這事兒沒戲。”沈某這下慌了神,龍某打電話過來催促,也只能含糊其詞,后來干脆就拒接電話。龍某見沈某一再拖延,心中疑慮越來越濃,最后連人都聯系不上了,龍某這才發覺自己被騙,遂報警。
案發前,沈某自知不能幫上龍某的忙,心下不安,向龍某退賠了人民幣1萬元。沈某的辯護人以此為由提出:沈某系犯罪中止。但法院經審理認為,沈某向龍某謊稱自己為中紀委工作人員,能夠幫助解決龍某經營的電鍍公司被停業整頓之事,其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行為已經構成了招搖撞騙罪,被告人是否騙取財物或者在案發前將騙取的財物主動歸還被害人,并不影響本罪的構成。而被告人招搖撞騙的行為已經終了,犯罪結果已經發生——侵犯了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并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條件,因此不予采納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故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