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用“執行威懾”閃電執結“民間借貸糾紛案”
作者:董正遠 姜忠 發布時間:2012-08-23 瀏覽次數:414
8月21日,江蘇大豐法院執行局巧用“執行威懾舉措”,閃電執結了申請執行人吳海洋與被執行人張長官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申請執行人吳海洋與被執行人張長官民間借貸糾紛一案,被執行人應向申請執行人還款4.8萬元。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經法院拘傳,被執行人仍態度堅決,表示有錢也不給申請執行人。執行法官及時對被執行人的上述言論錄音取證,并分析案情認為:本案執行標的額對被執行人而言數額不大,被執行人完全有能力履行,加強對被執行人的說服教育工作、促使其自動履行是本案的突破口。執行法官遂當即向被執行人送達了財產申報令,讓其如實申報財產,被執行人竟在財產申報明細表的一個個空格內全部填寫“無財產”。
對此,執行法官向被執行人出示了《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執行法官向被執行人耐心細致解釋了此法條的法律含義,并嚴肅告知被執行人對自己的行為后果有所“預估”。被執行人“意外”得知自己會因“拒付4.8萬元”被拘留時,終于顯出緊張,表示“敢跟人斗氣,不敢跟法律斗氣啊”,遂立即電話通知其家人將4.8萬元案款交付到法院。此案由此執結,終于劃上了圓滿的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