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煩鄰居關門聲 竟然揮拳下毒手
作者:李金寶 發布時間:2014-09-17 瀏覽次數:592
因嫌鄰居關門的聲音大而和鄰居發生爭吵,惱怒之下,竟一拳將鄰居打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現年25歲的沈德軍是沭陽縣沭城鎮的一名農民。去年6月28日夜,沈德軍的父親因回家未帶鑰匙無法開門,便打電話給在外玩耍的沈德軍,讓他到租住的房子里拿家中的鑰匙,然后回家開門。沈德軍接完父親的電話后,便急忙騎電動自行車趕往租房處,剛準備上樓進屋取鑰匙,在樓道口因嫌鄰居陳華關車庫門聲音大而與之發生爭執。在爭執過程中,沈德軍拳擊陳華面部一拳,致其倒地,后經搶救無效于同月30日死亡。經鑒定,陳華符合頭枕部跌地致嚴重顱腦損傷死亡。
事后,陳華的親屬到法院訴訟索賠。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懷民、陳懷燕訴稱,被告人沈德軍的犯罪行為致陳華受傷后死亡,要求被告人沈德軍賠償醫療費30975.15元、死亡賠償金458880、喪葬費17945元、精神撫慰金30000元,合計537800.15元。
被告人沈德軍對起訴書指控其犯故意傷害罪的罪名和事實均不表示異議,并同意按法律規定賠償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沈德軍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沈德軍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正確,予以支持。被告人沈德軍到案后能認罪、悔罪,依法酌情予以從輕處罰。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懷明、陳懷燕要求被告人沈德軍賠償故意傷害行為致其親屬受傷及死亡而發生的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據此,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