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悔”的代價
作者:喬昌運 鄭韜 發布時間:2012-08-23 瀏覽次數:438
劉玉保訴時辰、陳邦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睢寧法院于2010年3月4日立案受理,經過開庭審理,于2010年4月22日作出(2010)睢魏民初字第22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時辰償還劉玉保借款本金10萬元及利息8千元,陳邦負連帶責任。
判決生效后,借款人時辰及擔保人陳邦均不履行給付義務,2010年7月29日,劉玉保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擔保人陳邦。
案件進入執行過程序后,承辦法官依法向被執行人陳邦送達了執行通知書,督促其履行義務。但被執行人陳邦置法院傳喚于不理不睬,而是采取“躲貓貓”戰術拒不到庭。
鑒于此案此情,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盡快執結此案,承辦法官對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展開了拉網式調查。在調查中,雖然未發現其有銀行存款、車輛等有效財產信息,卻發現除在訴訟過程中依法查封的屬陳邦所有的坐落在睢寧縣睢城鎮上?;▓@小區2號樓404室房產外,在其老家--浦棠,還有一處老房子和一個小型水泥制品廠。查詢結果表明,既給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翻個底朝天,又將為順利執結此案開了綠色通道。但此時的被執行人陳邦仍拒不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承辦法官根據申請人的要求,遂將已被查封的房產提交評估公司予以評估。2011年4月,評估報告送達陳邦后,他為保住該房產不被法院處置,便主動要求法院主持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在承辦法官主持下,最終以陳邦一次性償還劉玉保 8萬元本金,剩余部分劉玉保自動放棄,并解除對該房產的拍賣處理而達成了和解協議。
然而,在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之后,被執行人陳邦卻又反悔,玩起故技重演的把戲,拒不履行和解協議。申請執行人劉玉保遂依法律規定向本院申請恢復對原法律文書的執行。并要求對其房產進行拍賣。但由于原評估報告已經過了一年的有效期,需要重新評估后方可進行拍賣。對此,申請人劉玉保抱怨執行期限太長,到徐州中院去上訪,反映法院執行不力。
為做好息訪工作,確保申請人的債權得以盡快實現,隨即對該房產進行第二次評估,并對陳邦實施司法拘留十五日。
第二次評估報告送達至陳邦后,他再次找到承辦法官,稱該房子是留給他兒子結婚用的,希望法院不要拍賣該房產,愿意以和解方式結案。并表明盡快履行義務,在做好申請人劉玉保的工作之后,申請人再次接受法院調解,最終以陳邦一次性給付劉玉保135000元,并解除對該房產的拍賣處理而達成和解協議。為了避免第一次情況的再次發生,承辦法官將和解協議的履行期限定在15日內。
2012年8月15日,即協議期限的最后一天,陳邦按協議履行完全部義務,此案圓滿執結。
從第一次和解協議的反悔到第二次和解協議的履行,被執行人陳邦不但沒有逃脫法律的責任追究,反而被司法拘留15日,又多付給債權人55000元,真是丟了夫人又折兵?。。ㄎ闹腥宋锵祷?span lang="EN-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