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租房屋有風險 租房之前最好先說說清楚
作者:嚴海明 周金玲 發布時間:2012-08-23 瀏覽次數:679
8月22日,吳江法院汾湖法庭審結了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經調解,房東雖然放棄了要求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1萬元的訴訟請求,但轉租者小馬還是需要盡快搬離,不僅經營受影響,經濟受損失,還平添了不少麻煩。
2011年6月,從外地來吳江創業的小馬看中了汾湖鎮上一家正欲轉讓的足浴店,與足浴店老板王女士簽訂了轉讓合同并支付了10萬余元的足浴設施轉讓費和租金4萬余元,不過才經營了半年,足浴店的房東李老板卻向小馬提出要收回經營的門面房。
原來,王女士經營的足浴房也是向房東李老板租的,因為王女士將房屋轉租給小馬的時候,并沒有征得房東李老板的同意,與王女士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期滿,房東李老板準備收回該房用作他用。眼看著才投入運營半年的足浴店面臨著停業的危險,小馬拒絕搬出。房東李老板無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小馬和王女士立即騰空搬離其所有的門面房并共同向其支付租賃合同期滿后的房屋占有使用費1萬元。
庭審中,王女士認為其已將房屋轉租給小馬,房東李老板無權要求其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小馬認為其向王女士轉租房屋時,王女士允諾其在租賃合同期滿后可以繼續租賃房屋,所以不同意搬離房屋。法庭在調解中向雙方當事人釋明了相關法律規定,房東李老板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但考慮到小馬初次創業艱難,經法庭調解,房東李老板放棄了要求小馬和王女士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的訴訟請求,小馬也同意盡快騰空搬離其轉租的房屋并交還給李老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