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在拆卸模板時,踩斷了臨時搭建的架子上的一根木方,不慎摔下致殘。為給自己討個說法,姜某將工程的承包商及大小包工頭告上法庭,要求賠償17萬余元。近日,在東臺法院法官的努力下,兩位包工頭愿意賠償姜某5萬余元,該案順利調結。

 

姜某跟隨同村的包工頭李某在一個建筑工程上做木瓦工。該工程由某建設工程公司承建,該公司將其中一幢樓的主體工程分包給具有小型工程建筑施工資質的馬某。馬某又將這幢樓的木瓦工的所有工程再行分包給無資質的李某。

 

事發當天,姜某從室外拆卸模板后,打算進到室內,一腳踩在鋼管上,另一只腳踩在一根木方上借勁。誰知木方突然斷裂,姜某躲避不及,一下栽倒在地。后被送往醫院急救,并施行脾臟切除術,造成八級傷殘。

 

姜某認為,自己跟隨李某干活,工錢也是李某發的。自己在工地上摔傷致殘,李某肯定要負責任。而李某的工程是由馬某分包而來,馬某也有過錯,也應當承擔責任。從工地的公示牌上可以看出,馬某與李某分別是該工程的施工負責人,均為該建設工程公司的員工,因此某建設工程公司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某建設工程公司辯稱,公司將工程分包給有資質的馬某,本身并不存在過錯。原告起訴時混淆了與三被告的關系,若主張與公司的勞動關系,則不可走民事程序;若主張一般民事侵權,則與公司無關。

 

李某辯稱,姜某是位老木工師傅,已有30多年工作經驗。姜某應當能夠預見到,他所踩的這根小木方不能承受自身的重量,因此姜某自己有重大過失,應當承擔部分責任。同時,李某還認為,自己只是承包了工程的一小部分,若要自己賠,馬某與工程公司也應當賠償。

 

馬某辯稱,姜某自身有過失,應當承擔責任。

 

經法院法律釋明,姜某選擇了一般民事侵權法律關系,對某建設工程公司撤回起訴,只要求包工頭馬某與李某賠償。

 

經過反復做工作,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馬某與李某賠償姜某各項損失共計53000元,雙方余無糾葛。(當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