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到中年,四十不惑,本應對許多事情有自己的判斷力與自制力,然后年過四十的顧軍卻依然整日游手好閑,惡習成性,企圖通過不勞而獲、偷雞摸狗的方式過上安逸的生活。近日,泰州高新區法院公開審理了一盜竊案,被告人顧軍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徙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

 

家住泰州高港區顧軍早在1996因盜竊罪被靖江法院判處刑罰,但其不思悔改。在20143月中旬顧軍又采取爬落水管、翻圍墻、撬鎖等手段,在泰州高新區楊灣村數日內盜竊7起,竊得人民幣200元及黃金手鐲電腦等物,款物合計價值11435元,得贓款6400元。本案被告人顧軍在銷臟時被公安當場抓獲而案發。

 

法院認為被告人顧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顧軍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且自愿退出部分臟款可以從輕處罰。其曾因盜竊受過刑罰應從重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本文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