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910晚上,邱德山請朋友李富仁等11人聚餐,期間飲白酒5瓶,散席后,當事人邱德山和李富仁分別騎電動車一前一后沿331省道向東行使至金湖縣境內鄭圩村花溝拐角處,當事人邱德山因飲酒較多電動車側翻,后李富仁趕到現場立即撥打120報警。于是邱德山被送到淮安市第二人民醫院搶救,經診斷為胸椎骨折、完全性截癱顱腦,住院治療66天,目前花去醫療費45萬元。當事人邱德山要求同桌吃飯的當事人賠償。經前鋒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人李富仁等11人分別給付賠償0.8萬元到1.8萬元不等,合計13.7萬元。雙方共同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金湖縣人民法院認為,該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且雙方當事人理解所達成協議的內容,自愿接受因此產生的后果,因此確認該調解協議的效力。

 

法官提示:根據危險控制理論,作為創造危險根源者應當對危險負有防免義務。對飲酒過量可能造成的人身危險,聚餐人應當積極采取勸告、提示、救助、防止人身傷害的發生或減輕損害,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