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與公司簽訂勞動用工合同第二天發生工傷,當解除勞動合同后要求公司支付工傷賠償金時遭到公司拒絕,輾轉兩次后經法院判決終獲賠償。

 

案情經過

 

原來小王是于20135月份入職某金屬公司,擔任操作工一職。雙方于201365簽訂勞動合同,在簽訂合同的第二天小王便在工作時受到傷害,后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并由鑒定機構鑒定為九級傷殘。雙方又于20145月解除合同。后來小王向仲裁委申請仲裁,仲裁委支持了小王的訴求,但是公司不服仲裁又起訴至法院。

 

某金屬公司說法

 

金屬公司認為同小王簽訂合同是在201365,而201366被告既未操作機臺,也未參與生產,在無人知曉的情況下受傷確有嫌疑。況且出事后,公司也拿出了全額的4萬元醫藥費,理應不該支付小王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小王說法

 

小王認為,自己實際入職時間是在20135月份,而不是簽訂合同的65,怎么能說是入職后第二天就發生工傷。公司應當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法官說法

 

作為公司,既然同員工小王構成了勞動關系,簽訂了勞動合同,而小王也是在工作中遭受工傷,構成九級傷殘,那么公司就應當依據法律規定向小王及時足額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法院判決結果

 

最終法院支持了小王的請求,判決金屬公司支付小王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5000多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02800多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48000多元,總計175900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