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時,為保障兒子的權益將夫妻共同財產中一套房屋贈與給兒子,后重組家庭后欲撤銷贈與重新分割房產。近日,金壇法院審理了這起撤銷贈與案件,法院經審理后依法駁回劉女士的訴訟請求。  

 

王女士訴稱,2005年劉女士與王先生登記結婚,2006年生育一子。2013年雙方感情破裂,無法共同生活,于同年10月雙方協議離婚并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婚生子由王先生撫養,并明確約定“雙方平均分割所有兩處房產,其中歸劉女士的一套房屋產權現贈與兒子,待兒子成年后辦理過戶手續,雙方應協助辦理”。20146月,劉女士起訴要求撤銷上述約定。協議離婚時,自己由于當時考慮不周,存在重大誤解,現在又組建了家庭,生活負擔大,且按照法律規定贈予房產在過戶之前均可行使撤銷權,故要求撤銷離婚協議書中關于贈予兒子房產的相關約定。

  

王先生辯稱,離婚協議合法有效,贈與兒子房產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當時是劉女士未了保障兒子額權益先提出來把一套房產贈與給兒子。故不同意劉女士撤銷相關約定,請求依法駁回劉女士的訴請。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離婚協議系夫妻雙方離婚時簽訂之協議,協議的約定內容系夫妻雙方對離婚與否、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事宜全面綜合考慮的結果,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離婚時夫妻雙方達成的財產分割約定包括將房產贈與子女的協議內容,除有法定情形外,不得變更與撤銷,雙方均應依約履行。本案中,劉女士與王先生協議離婚中約定贈與兒子房產的約定不存在欺詐、脅迫等可變更與撤銷的法定情形,故對劉女士的訴請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