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虛假陳述干擾審判 原告被罰款1萬元
作者:韓正元 周琪 發布時間:2012-08-23 瀏覽次數:369
8月20日徐州市鼓樓區法院對在民事案件審判中作虛假陳述的原告張某做出罰款1萬決定。張某對此決定表示服從并已按期交納罰款。
2011年8月楊某、趙某二人共同簽名與原告張某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約定張某向楊某、趙某出借200萬元,用趙某的兩套房屋作抵押;9月初趙某又向張某出具一份借款保證書,保證把借張某的錢如期還清,如到期不還,允許張某處理自己名下的房屋和其他財產。合同到期后借款人沒有如期還款,并且借款人之一的楊某意外死亡,張某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趙某還款200萬元。
庭審中趙某陳述自己是楊某的會計并沒有向張某借款,而張某擔心楊某已死借款追不回來,遂向法庭陳述2011年8月楊某、趙某共同向張某借款200萬元,與2011年9月趙某出具一份借款保證書所涉及的200萬元借款不是同一筆借款,至使原、被告雙方發生很大爭議、法庭休庭進行新的調查。在法庭第三次開庭時,張某作了更正,承認上述兩次借款實際是一筆借款。
法庭判決被告趙某應當償還原告張某借款,同時認為張某在訴訟中作虛假陳述,提供虛假證據,嚴重妨礙了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屬于妨礙訴訟的行為,遂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作出上述罰款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