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未盡安全防護義務 造成損害應承擔相應責任
作者:陳德嚴 楊麗莉 發布時間:2014-09-12 瀏覽次數:588
閱讀提示:
行為人主觀存有明顯過失,未盡到謹慎、安全駕駛義務,采取不當措施,造成直接損害的,應承擔主要責任;施工單位未依照法律要求設置相關安全防護措施的,造成行為人損失的應承擔與過錯相一致的責任。
案情:
上述事發路段,系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的施工路段,東西走向,瀝青路面,混合車道,道路南側半幅路面高(已完工)、北側半幅路面低(正在施工),高低落差為
根據《公路工程安全施工技術規程》規定,半幅通車路段,在車輛駛出(入)方應設置指示方向和減速慢行的標志;同時在施工作業區的兩端設置明顯的路欄;晚間要在路欄上加設施工標志燈;半幅施工區與行車道之間設置紅白相間的隔離柵。
由于被告未賠償原告損失,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相關損失。
關于本案事故責任承擔問題:第一、原告持偽造的駕駛證、行駛證,未戴安全頭盔駕駛機動車并車載二人上路行駛,其行為已違反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該違法行為與損害發生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因果關系。第二、原告在駕駛機動車行駛過程中,當時光線較好應當能夠注意到被告已設置的通告、路欄等警示標志及路面正在施工的情況;且原告在摔倒前從南面半幅路面行駛到北面半幅路的過程中已經注意到路面的高低落差。但原告采取措施不當,未能盡到謹慎和安全駕駛義務,其主觀上具有明顯過失,與損害發生之間存在著直接的因果關系。第三、根據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不作為的侵權是指行為人在某種情況下,負有特定的作為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并致他人損害;不作為的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行為人才對損害結果負責。而行為人負有的作為義務必須是特定的,必須是來源于法定的、職務上和業務上的要求。被告作為道路施工企業在施工過程中,應當依據《公路工程安全施工技術規程》規定的要求設置相關的安全防護措施。本案被告雖然在施工路口設置了警示標志,但在半幅施工區與行車道間未按上述規程設置紅白相間的隔離柵,其未設隔離柵與原告發生損害之間也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
綜上,根據雙方過錯程度及各自過錯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原因力大小的綜合考量,原告應對其損害后果自行承擔70%的主要責任,被告應對原告損害后果承擔30%的次要責任。據此,法院判決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按30%的責任賠償原告葉得紅各項損失合計人民幣2740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