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到期后擔保人簽字擔保,擔保期間如何認定?
作者:潤萱 發布時間:2014-09-12 瀏覽次數:663
借款到期后,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字擔保債權,擔保期間如何認定?債主朱某又為何在訴訟前將借條上的還款日期進行修改?近日,江蘇省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特殊的民間借貸案件。
被告張某經營一家服裝店,雖然不是大富大貴,倒也衣食無憂。但漸漸地,張某開始迷戀上了賭博,所以平常總喜歡和賭友們聚在一起“玩兩手”,碰碰運氣。常言道:十賭九輸。張某的毒癮越來越大,店里的收入也漸漸地搭了上去,手頭的錢已經不夠店里的周轉了。張某準備向生意上有往來的朱某借點來周轉一下,一是能維持經營,二是自己也能去賭場看看能不能“翻本”。
朱某和張某一直有生意上的往來,平常也比較熟悉,一番討價還價之后,張某寫下了借條,注明今借朱某30萬元,約定月息三分,定于
拿到錢的張某興沖沖的跑去賭場,想要趕緊翻本,結果把剛借來的錢又輸掉了大半。到了約定的還款日期,朱某來找張某催要借款,張某承諾一定會想辦法解決。
此后,朱某多次找張某催要債務,張某陸續支付了2000余元的利息,又打下金額分別為27000元和47000元的借條兩張。
幾次催債無果之下,朱某找到了擔保人王某,要求其還款。王某早就料到這種結果,也開始耍起了賴,說:“你們借條上是
朱某情急之下,將有王某簽字擔保的那張借條上的還款日期改成了
張某經依法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被告王某在法庭上辯稱:朱某訴訟依據的借條上的還款期限是
庭審中,王某對朱某所持數額為30萬元借條的還款時間真實性提出異議,認為真實的還款時間為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以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字時,債務已經到期,王某的行為是典型的事后擔保行為。在事后擔保的情況下,債權人已經開始主張權利,此時王某的擔保承諾并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提供擔保,實際是對到期債務承擔償還責任的承諾。王某應當按照其承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故對于訴訟時效應當從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時起算,原告在2013年1月份訴至法院,并不超過訴訟時效的規定。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張某返還朱某借款本金29.1萬元;王某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張某返還原告以29.1萬元本金為基數,自
[法官釋法]
在通常情況下,擔保應當在事前進行。但是,司法實踐和法理通說均沒有排斥擔保的多樣性,包括事前、事中、事后擔保,在本案中,王某以擔保人名義簽字時,被告張某對原告的債務已經到期,王某為債務人張某的應還債務提供償還擔保,確保債權人追債時,能使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這是典型的事后擔保行為。
其次,在事后擔保的情況下,債權人已經開始主張權利,頂多給債務人、保證人一定的履行寬限期。本案中原告也確實多次找到被告張某主張債權,被告王某對此亦知情。
由于王某以擔保人名義簽字時并沒有對債務的履行期間作出明確約定,故對于訴訟時效應當從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時起算,原告在2013年1月份訴至法院,并不超過訴訟時效的規定。被告王某以原告向其主張權利超過擔保期間的抗辯理由,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對于原告訴訟前自行修改還款日期的行為,承辦法官告訴記者,原告對相關法律規定不熟悉,不了解,擔心超過擔保期間故而畫蛇添足,雖然這種行為對擔保期間的認定沒有影響,但原告不誠信的行為應受到譴責,法院對其進行了嚴肅的訓戒, 原告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予以道歉。
關于原告主張的借款30萬元,由于其中利息部分9000元已經提前扣除,故法院認定借款金額應當以實際出借額度29.1萬元予以計算。雙方約定的利息以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算,超過的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