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壇法院審理一起民間借貸案件。原告劉某拿著一張借款30萬元的借條狀告被告陳某,要求其償還借款30萬元,因劉某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其向陳某交付30萬元借款,法院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

 

原告劉某訴稱,20136月,自己經人介紹認識了陳某。后因陳某資金周轉困難找到劉某稱要借錢。劉某同意借給陳某30萬元,并約定同年1031日前還清借款。同日,陳某向劉某寫一張借條“今借到陳某人民幣30萬元(此款1031日前還清)”,后索要未果,訴至法院要求陳某償還借款30萬及逾期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

 

陳某辯稱,自己將借條交給劉某后,劉某沒有將借款30萬元交付給自己,之后一直到現在劉某仍然沒有將借款交給自己,雙方不存在合法的借貸關系,不同意償還劉某30萬元借款。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借款合同為實踐性合同,雙方不僅有借款的意思表示,而且出借人還須將借款交付借人,合同方為成立。本案中,劉某持有陳某寫給的借條,陳某否認收到借款,雙方之間不存在借款合同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證據若干規定》 第五條的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交付借款事實應由劉某負舉證責任,但劉某未舉出證據證明其實際向陳某交付借款,且不能講清當時給付現金的具體細節過程。劉某在沒有任何擔保的情況下,僅憑一張借條就向借款人一次性提供高達30萬元的無息貸款,明顯不符合常理,也與劉某的經濟狀況不相符。故認定雙方未形成合法的借貸關系。劉某主張當場支付自有現金給謝榮,沒有到任何銀行提款,且沒有提供充分證據證實,法院不予采納。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