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難見兒子 女子為探望權訴前夫
作者:魏本亮 發布時間:2014-09-11 瀏覽次數:554
夫妻協議離婚,和平分手,約定婚生子隨男方生活,女方每周探望兒子一次,哪曾想探望兒子三次后,男方卻不配合探望,思子心切的王女士一直訴狀將前夫告上法庭,要求前夫履行離婚協議,協助行使探望權。近日,金壇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探望權糾紛,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告劉先生協助履行離婚協議中約定的王女士每周探視一次孩子,每月有兩個周末單獨和孩子相處兩天。
原告王女士訴稱:原、被告是經人介紹相識,后于2011年登記結婚,2012年2月兒子出生,后因劉先生長期在外工作,致夫妻感情不和,雙方于2014年6月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婚生子隨劉先生生活,王女士每月享有兩次探望孩子的機會。但是,離婚協議生效后,王女士在探望兒子三次后,劉先生拒絕其再次探視孩子,并把孩子藏在其他地方。雙方經多次協商未果。故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原告每周享有一次探視孩子的權利,每周五晚上將孩子接走,周日晚上送回。
被告劉先生辯稱:離婚協議是有約定,是自愿離婚的,但事情根本沒那么簡單,其中有隱情,其并未阻止原告去看望孩子,而是因原告借看望孩子之名到其家中鬧事并對其家人辱罵,故不讓原告把孩子接走。
法院開庭后予以調解,經承辦法官細心的調解工作,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協議約定:被告劉先生協助履行離婚協議中約定的探望權,王女士每周探視一次孩子,每月有兩個周末單獨和孩子相處兩天;原、被告協商探望地點、時間及具體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