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車子投保了5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理賠時,保險公司卻以增加免賠率為由“少”賠了5萬元。為此,車主將保險公司起訴到了法院,要求支付保險金5萬元。

 

201210月,馮偉駕駛順達公司的車子外出送貨,當駛入設有2.2限高的一道路輔道時,車子碰撞限高欄桿,導致限高欄橫桿倒地時先后砸到在非機動車道內駕駛電動自行車的李梅和劉東,造成三車不同程度損壞,李梅受傷、劉東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馮偉被認定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經法院判決,由馮偉在交強險之外賠償劉東家屬60多萬元,順達公司對馮偉的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因為替肇事車輛投保了5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順達公司在判決后便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理賠過程中,保險公司認為肇事車輛有增加免賠率的情形,因此扣除了5萬元的免賠金額。雙方為此產生了糾紛,協商無果后,順達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法庭上,保險公司認為,肇事車輛為廂式貨車,車高2.89,事發時,駕駛員未注意到前方限高2的標志導致事故,其行駛過程違反了安全裝載規定,根據保險條款中“違反安全裝載規定的,增加免賠率10%”,因此扣除了理賠款5萬元。順達公司則認為,貨車車高2.89,但裝載未超過2.89,并沒有違反安全裝載規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在庭審中均認可該類型廂式貨車的裝載高度規定為貨物高度不應超過車身高度,肇事車輛車高2.89,裝載未超過2.89,故其在行駛時符合安全裝載規定,不屬于免責條款約定的“違反安全裝載規定”的情形,保險公司應當向順達公司支付保險金5萬元。

 

現實中,保險公司單方扣除免賠金額的做法比較常見,尤其是損失中的醫療費、車損等部分,此種“強行”做法引來頗多爭議。在保險公司的扣賠行為中,有些屬于對保單條款的“誤讀”,本案就屬于此種類型,有些則是所依據的條款本身應認定為無效,如“依據車輛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法官指出,作為被保險人而言,遇到此類情形,要學會依法維權,用法律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文中人物及公司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