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面遺留物致車損壞 公路經營方被訴未盡責
作者:唐婷婷 張露 發布時間:2014-09-10 瀏覽次數:479
高速公路的路面遺留物使得碾壓過此的車輛產生了損壞,公路經營方被起訴未盡安全管理義務。近日,惠山法院審結了一起保險人代位求償權案件。
2011年2月,家住蘇州的李杰(化名)駕車去常州辦事,在某高速公路行駛至134公路處時,因車輛碾壓到路面遺留物,致使車輛安全氣囊彈出,車輛前擋風玻璃破裂。經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定損,車輛損失為36400元,清障費為230元,該損失由保險公司全額賠償。
2014年3月,保險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向高速公司經營者甲公司代位求償車輛因事故造成的損失36630元。保險公司認為,甲公司作為高速公路的經營主體,未履行相應的安全管理義務,造成事故車輛損失,應承擔法律責任。對于保險公司的訴稱,甲公司表示愿意協商解決糾紛。此案經過法院調解,雙方同意由甲公司承擔60%的賠償責任,支付保險公司21978元。
法官指出,高速公路的管理機構、經營企業等對過路的車輛收取了一定的費用,就應當承擔保證公路通暢和車輛安全行駛的義務,及時清除掉落、遺灑、飄散在公路上的障礙物。如果因其不作為而造成的車輛損失,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