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本是同林鳥,但在涉及到拆遷利益的面前,妻子卻毫不示弱,要求丈夫將公婆所有的拆遷回遷房登記在小倆口名下,遭到丈夫拒絕后,帶著小孩和家中財物出走不歸,丈夫無奈起訴離婚。近日,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離婚案件,依法不準予原告陸某與被告徐某離婚。

 

2010326,陸某與徐某登記結婚,次年10月婚生一女孩。雙方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近年來,雙方常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吵。原告訴稱,2012年,徐某多次要求原告將原告父母所有的一套拆遷回遷房登記在原、被告名下,原告拒絕后,徐某時常借此制造矛盾。同年8月,徐某在未告知原告陸某的情況下,將小孩帶走,并帶走了家中的黃金首飾、電視機,原告及其家人曾多次勸徐某回家,徐某均予以拒絕。為此,原告以其與徐某間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為由,起訴要求與徐某離婚。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關系。夫妻間應當互相尊重,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雙方雖為生活瑣事發生了矛盾,但只要夫妻間多加溝通,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以家庭、小孩利益為重,雙方和好是有可能的,究其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要求離婚的請求,理由不充分。據此,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