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里人購買農村房屋,無法辦理房產過戶手續,面臨拆遷,他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所有權被駁回。近日,句容法院審結了這件案件。

 

邰某是句容城區的居民,出生在農村,也在農村長大。三十年前,大學畢業后戶口遷往城市,成了當時令村里人羨慕的“國家干部”。十多年前,邰某下海經商,經過多年打拼,擁有了豐厚的家產。年齡大了,落葉歸根的想法越來越濃,兒時的美好回憶使他他懷念農村的生活。

 

2006年,邰某老家的一位表叔李某在城區買了房子,并且希望將農村的房屋賣掉。邰某聞之大喜,經協商,與李某簽訂一份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轉讓協議,李某將其宅基地以及二層樓房以20萬元價格轉讓給原告。協議簽訂后,邰某按協議支付了價款,但因為宅基地屬集體所有,雙方未辦理過戶手續。邰某也并沒有考慮太多,認為自己與李某有白紙黑字的協議,不會有什么問題,因此邰某重新裝修樓房,在此享受了幾年美好的田園生活。

 

然而,好景不長。2013年底,該村土地被征收,邰某購買的房屋也在拆遷之列。邰某遂與李某聯系配合拆遷一事,李某認為其屬權利人,因此雙方未能協商一致。

 

20145月,邰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該房屋的所有權為自己所有。

 

法院經審理認為,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是特定的農村居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邰某系城鎮居民,不符合取得爭議宅基地的使用條件,故雙方所簽訂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轉讓協議應屬無效。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因此,法院判決駁回邰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