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濱海法院審理了一起離奇的醉駕案,被告人張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輛,在等紅綠燈時居然在馬路中央睡著了。結果他被濱海縣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

 

張某是濱海縣一位做建材生意的小老板,為了生意,不勝酒力的他應酬很多,經常喝得酩酊大醉。

 

201451晚上,張某為了招待客戶,陪客戶喝酒到深夜,第二天中午,他繼續陪客戶應酬,席間又喝了不少白酒。酒足飯飽后,他開車準備回家,朋友們都勸他酒后不要開車,他卻不以為然,認為自己沒事,把安全意識拋之腦后。

 

然而,當他駕車行駛到濱海縣東坎鎮幸福路與中市北路交叉口時,交通信號燈出現了紅燈,在停車等待時,竟然趴在轎車方向盤上睡起覺來。紅燈過后,他的車子仍停在道路中央,后面車子的駕駛員連續按喇叭也無濟于事,以為出了什么事情,連忙報警求助。警察到后把呼呼大睡的張某叫醒,帶到醫院抽血化驗取證。經鹽城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所送張某的血樣中檢出乙醇,含量為每百毫升84毫克,屬于酒駕。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鑒于其在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為維護交通運輸管理秩序和安全,打擊犯罪,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危險駕駛罪是刑法修正案()新增的罪名,201151正式實施,置于現行刑法第133條的交通肇事罪之后。立法機關把危險駕駛行為寫入刑法,提高對這種行為處罰的力度,其目的是能夠起到警示作用和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本案中的被告人張某明知自己喝酒后,仍執意駕車,雖然血液中酒精含量不是太高,但其行為置他人和自身的安全不顧,社會危險性極大,因此,其犯罪行為應當受到法律懲處。更讓張某后悔莫及是,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張某的駕駛執照將會被吊銷,而且5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