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設立公司、招聘吸儲員口口相傳的方式非法吸儲逾千萬,轉而投資餐飲和休閑中心,造成近千萬的存款無法歸還。近日,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卞某、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和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七萬元;被告人唐某退出的贓款人民幣3100000元,依法發還給各被害人;繼續追繳二被告人尚未退賠的贓款,發還相關被害人。

 

20117月至20131月期間,被告人卞某、唐某伙同夏某(另案處理,在逃)以吸儲為目的,在鹽城市鹽都區大縱湖鎮設立某投資有限公司,通過招聘吸儲員對外宣傳的方式,以到期支付高息為誘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計人民幣10607454元,并造成其中的人民幣9393710元無法歸還。被告人卞某、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卞某、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究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卞某、唐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唐某積極退贓,彌補儲戶的經濟損失,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唐某負責在當地吸收存款,被告人卞某等人負責用吸收來的存款去投資或放貸,系共同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在犯罪中作用相當,不宜區分主從犯。綜上,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