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依法鑒定患有輕度精神發育遲滯的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實施盜竊,量刑時應當如何把握。近日,江蘇省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精神病人盜竊案件,并依法判決被告人王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責令被告人王某退出贓款人民幣一千元,并依法發還給被害人。

 

201378上午,被告人王某在熟人楊某家中閑玩時,采用順手牽羊的手段,竊得楊某外褲口袋內的人民幣2000元。經鑒定:被告人王某系輕度精神發育遲滯,限定刑事責任能力。被告人王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贓人民幣1000元給被害人。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究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王某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退出部分贓款,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依法遂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