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執行人熊某某在海陵法院執行員耐心的法律釋明下,主動將承租的泰州市海陵區某房屋及其場地騰空,交還給泰州市長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雙方在海陵法院執行局完成交接手續,該房屋租賃合同案件順利執行完畢。

 

申請執行人泰州市長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熊某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海陵法院一審判決熊某某讓出承租場地并交納場地占用使用費,泰州市中院二審駁回了熊某某的上訴,維持了原判決。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后,執行員依法送達了執行令、張貼讓房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履行讓房義務。該案看起來只要強制搬離被執行人物品將場地交還申請執行人,就能完成執行工作執結該案。執行員和法警經現場查看,被執行人承租場地上有汽車烤漆房、舉升器等設施,強制搬離的工作量較大,且需要專業的技術設備和人員,執行員在做好強制執行的各項準備工作后,并沒有立即采取強制措施,而是通過與被執行人進行談話,了解被執行人的真實想法,根據情況制定執行方案。

 

被執行人一方面對于法院判決不服,一再強調因舉證原因,導致自己承租期間的損失沒有得到支持,另一方面其承租經營的是汽車修理廠,自己的修理工具、設備較多,尚未找到合適的場地來搬遷自己的物品。執行員當即指出,如不服判決,符合條件的可申請再審或去申訴,被執行人表示不愿去申訴。執行員接著指出,就租賃合同讓房案件而言,不存在沒有履行能力的理由,如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決,可能面臨罰款、拘留等強制執行措施,錄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進行信用懲戒,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的將會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被執行人懾于法律的威嚴,心雖仍有不服,但還是明確表示給個期限自己主動搬離。執行員經與申請執行人說明情況后,申請執行人同意由其自動履行,并監督其履行進度。

 

隨后被執行人開始陸續拆卸汽車烤漆房,清理場地上的物品,但被執行人在搬離了部分物品后工作停了下來,申請執行人前來反映情況,要求繼續強制執行。經與被執行人聯系,了解到其近期陪身患重病的岳母外出動手術,回來后不久其母親又因交通事故被撞傷,所以沒有抽出時間繼續履行義務。本著“和諧執行”的理念,執行員再次將被執行人的實際情況告知申請執行人,并取得申請執行人理解,同時限令被執行人在15日內完成讓出場地的搬離工作,逾期將采取強制措施清空場地,并由被執行人承擔所有搬運費用、保管費用。之后,被執行人按承諾完成搬離,并交付了場地,最終,本案雙方當事人和解履行完畢,案件得以圓滿執結。

 

“和諧執行”能夠最大限度地實現案結事了。法院強制執行過程中,要“寓教于執”、文明執行、力促和解,在強制執行前做好被執行人的思想教育工作,促使當事人能夠達成和解,執行工作中也可以營造出和諧的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