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鹽城市鹽都區法院審結一起因同桌八名飲酒人未盡到提醒注意義務,而對醉酒后駕車發生交通事故死亡的陸某家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糾紛案件,八名同桌飲酒人分別被判賠償死者家屬8600元和7000元不等。

 

2013822晚,陸某在鹽城市東進路某飯店請客吃飯,與其一起吃飯飲酒的有被告吳某、張某等8人,后來被告徐某到場后參與飲酒,10人共飲用5瓶白酒和十多瓶啤酒。結束后,陸某又相約吳某等5人一同去東進路某KTV唱歌,期間又喝了一些啤酒。

 

次日040分左右,陸某單獨駕駛小型客車行駛時,與路東側綠化帶邊緣發生碰撞,造成陸某顱腦損傷當場死亡,車輛損壞。經交警部門檢驗,陸某乙醇含量為每百毫升228.91毫克,處于嚴重醉酒狀態。事后,陸某的父親及女兒以同桌飲酒人未盡到提醒注意義務為由,起訴要求九被告承擔次要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健康權受法律保護。陸某死亡系因與被告等人過量飲酒、酒后駕駛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所致。吳某、張某等7人與陸某共同飲酒,吳某、王某等5人與陸某在KTV唱歌時又與陸某飲酒,作為共同飲酒人,對醉酒后的陸某應承擔相應的照顧、幫助的義務,但死者陸某是喝酒、唱歌的組織者,在明令禁止酒后駕車的情況下,執意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并致自身死亡的后果,陸某自身具有重大過錯。

 

被告等人對于連續飲酒且處于嚴重醉酒狀態的陸某,僅僅口頭告知不要駕車,并不能認定已經完全履行了照顧、幫助的義務,雖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不能完全免除責任,綜合考慮,由參與陸某請吃、喝酒的9人共同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為宜;在各被告中先期離開的張某等三人的責任又應低于唱歌后離開的吳某等五人為宜。

 

本案中,被告周某經當事人辨認,并未參與陸某請客喝酒,原告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無事實依據,依法不予支持。據此,依法判決被告吳某等五人各賠償原告8600元,被告張某等三人各賠償原告7000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