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麻煩來了,躲都躲不及”,但現實中卻出現了這樣一宗怪事:90后男孩徐某在工作時受傷,單位否認其為公司員工,但“第三者”則“大方”承認該男孩系己公司員工。近日,啟東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單位要求判令與員工不存在勞動關系、“第三者”公司與員工存在勞動關系的訴請。

 

徐某于20138月份到啟東一家電動工具公司工作。后在該公司組裝電錘壓零件時受傷。公司訴稱徐某受傷是事實,但公司已將組裝業務外包給某商貿公司,該商貿公司也承認徐某是其員工,應當確認商貿公司與徐某存在勞動關系。商貿公司承認承包了電動公司的組裝義務和徐某受傷的事實,稱徐某是自己的員工,愿意承擔徐某受傷的賠償責任。

 

徐某則稱其與商貿公司不存在任何關系,電動公司與商貿公司的說法是惡意串通。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雖電動公司提供了其與外貿公司間的外包合同來證實自己的主張,第三人也承認了該合同的真實性,且認可其與徐某存在勞動關系,但庭審中,外貿公司未能提供員工清冊、工資發放表、考勤表等充分證據證明其與徐某存在勞動關系,也不清楚對徐某如何管理,只辯稱由電動公司員工陳某管理;外貿公司營業執照上經營范圍并不包含機電產品的生產與裝配業務。徐某提供的證據則表明其親屬曾為其受傷及工傷待遇等事宜與陳某交涉。故徐某確系在電動公司工作,雙方事實上存在勞動關系。據此,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電動公司的訴請,確認徐某與電動公司存在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