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22513時許,王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資格,在太倉市境內沿204國道行使時,因對路口情況疏于觀察,且未讓行人優先通行,致被害人朱某倒地,經搶救無效死亡。事發后,王某逃逸。同日下午,王某指使肇事小型普通客車車主陳某向公安機關提供虛假證言,后被公安機關識破。

 

“因為當時發生了事故,死人了,我知道要坐牢的,我非常害怕,就要求他過來幫我頂一下,沒想到又觸犯了一條法律。”庭審中,王某悔恨無比。

 

太倉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后又指使他人作偽證,妨害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其行為已構成妨害作證罪。王某犯有數罪,應予數罪并罰。但考慮到犯罪以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交通肇事、妨害作證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減輕處罰。同時積極對被害人家屬進行了賠償并得到諒解,酌情從輕處罰。

 

最終,該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以妨害作證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合并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法官提醒】

 

近年來,機動車駕駛員發生交通事故后找人頂包的行為越來越多,理由也多種多樣,肇事者以為能就此瞞天過海,逃避法律制裁,卻不知該行為亦觸犯了法律。我國刑法規定,指使他人作偽證的,構成妨害作證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承辦法官提醒廣大市民,發生交通事故后應積極報案,接受訊問時,更應該如實陳述,切莫一念之差,再次觸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