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母親無力撫養 改變協議約定被駁回
作者:劉志堅 許冬梅 發布時間:2014-09-05 瀏覽次數:586
父母離婚后,女兒隨母親生活,五年后母親失業在家,無力承擔生活開支,便以女兒名義訴至法院,要求改變當初離婚時調解協議約定的內容。近日,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審理了該起撫養費糾紛,依法判決被告陳某某自2013年10月起自原告陳某獨立生活時止,憑正式票據承擔原告陳某教育、醫療費的一半,于每年6月30日、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的母親與被告協議離婚時約定原告的生活費由原告的母親自行負擔,教育費、醫療費由其父母憑據各半負擔,該協議是原告的母親與被告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原告主張的已實際發生的并由其母親墊付的教育費、醫療費,因該費用已由原告的母親墊付,對該費用的負擔,應由原告的母親根據其與被告的約定向被告主張權利,現原告直接向被告提出給付請求,其訴訟主體不適格,依法不予支持。關于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給付其自起訴之日起至其獨立生活時止的生活費的請求,雖我國法律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但協議撫養原告的原告母親自與被告協議離婚時起至目前,其經濟與身體狀況均無發生重大變化,其在與被告簽訂離婚協議時應當預見到撫養小孩的艱辛,現其代表原告向被告作出改變離婚協議約定內容的意思表示,有悖誠信,該請求不具備法定的必要條件。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