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女子因各自養雞場存在競爭致關系不睦,一方開罵,另一方找其理論,卻大打出手,引來村民圍觀。近日,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該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

 

原告顧某與被告許某均系同村村民,雙方各自經營著一相鄰小型養雞場,生意上存在競爭。2013428日上午,許某認為顧某在他人面前侮辱其人格,便在自家養雞場門口不指名地罵人。顧某聽到后,忍不住與許某對罵,雙方繼而發生糾纏、扭打。雙方用手抓對方頭發、臉。在扭打過程中,許某用嘴咬住了顧某的左手大拇指,顧某遂用力往外掙脫,致使被告的兩顆上門牙和一顆下門牙脫落,顧某左手大拇指被咬傷。后兩人被他人拉開,派出所民警在接到報警后也趕到現場進行了處理。顧某隨即到醫院進行檢查治療支出醫療費567.22元。次日,許某到顧某家中要求解決,并睡在顧某家的堂屋中和床上,引起多人圍觀。同年930,許某起訴要求顧某賠償各項費用9951.87元。后法院依法判決顧某賠償許某3308.44元。為此,顧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原、被告在發生口角后,未采取冷靜的方式解決矛盾,而是采取了針鋒相對糾纏、扭打,致原告受傷,雙方均有一定的責任,各自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據此,依法判決被告許某賠償原告顧某因受傷而形成的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的50%97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