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去世后,哥哥和妹妹的繼子因爭遺產鬧上了法庭,打起了繼承糾紛官司,經過調解雙方簽訂調解協(xié)議,繼子支付哥哥五萬元了結此案。可半年后,哥哥的兒子又以自己的父親罹患老年性癡呆,無民事行為能力為由,提起了訴訟,要求法院依法撤銷前述調解協(xié)議。

 

繼母過世  舅舅要求分遺產

 

20131月,如東縣栟茶鎮(zhèn)63歲老漢崔林福的繼母張梅去世。張梅撒手人寰后,留下了價值512000元的遺產。由于繼母唯一的女兒早年已經過世,料理完繼母的喪事后,崔老漢覺得自己就是這筆不菲遺產的唯一法定繼承人。

 

不料,就在這時,張梅的哥哥張大海,突然找到了崔老漢,要求分割遺產。理由是張梅的配偶、女兒、父母等第一順序繼承人都已經不在人世,崔林福作為繼子女沒有權利繼承遺產,張大海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有權繼承該遺產。而且2011年崔老漢父親去世后,張梅獨自一人居住,并未和崔老漢共同生活,崔老漢沒有盡到足夠的撫養(yǎng)照顧義務。反倒是張大海吩咐了其兒子張英經常前去看望照顧老太太。雙方各說各有理僵持不下,于是20132月,張大海將崔林福起訴至如東法院。

 

如東法院立案受理后,通知雙方到庭進行了數(shù)次調解,后雙方于20139月在庭外達成了一致意見,簽署了一份協(xié)議,由崔林福一次性給付張大海人民幣5萬元,遺產全部歸崔林福所有。錢款履行到位后,張大海向法院申請撤訴,糾紛貌似就此了結。

 

舅舅是老年癡呆  調解協(xié)議無效?

 

不料過了半年后,2014324,張大海又向法院提起訴訟。張英作為張大海的法定代理人,以張大海已罹患老年性癡呆(中度),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為由要求法院確認上述調解協(xié)議無效,并提供了南通市精神病衛(wèi)生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為證。同時,張英代表張大海要求重新分割張梅的遺產。

 

法庭上,雙方對張大海是否患有老年癡呆、崔林福是否盡到了足夠撫養(yǎng)義務爭論激烈,各自邀請了多位證人出庭作證。由于該份司法鑒定意見書是基于張大海在無錫市精神衛(wèi)生中心的門診記錄而做出,崔林福提出異議。法院要求原告提供門診病歷原件,原告未能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供。

 

日前,張大海、張英同意與崔林福調解,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在第一次協(xié)議達成的基礎上由崔林福再給付張大海3萬元,張梅的遺產全部歸崔林福所有,該案就此了結。

 

法官說法: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承辦法官表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崔林福、張大海究竟誰有繼承權,實際上涉及的是法定繼承人的范圍認定問題。

 

在本案中,張梅死后并未留下遺囑,因此適用法定繼承。《繼承法》第十條規(guī)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

 

法律上認定扶養(yǎng)關系主要是看繼子女對繼父母是否履行了贍養(yǎng)義務。本案中,按照出庭的十位證人所言,崔林福確實盡到了贍養(yǎng)義務,因而崔林福作為張梅具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是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張大海作為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無權繼承。

 

但同時《繼承法》第十四條又規(guī)定:“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yǎng)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shù)倪z產。”本案中,另有六位證人出庭作證,證明張大海也確實對張梅盡了較多的撫養(yǎng)義務,因而張大海亦可適當分得部分遺產。(文中人物皆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