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電子商務平臺日益激烈的競爭下,各商家紛紛推出各種促銷戰略,搶奪客戶群最有效方式往往就是直接降價。然而,消費者們所看到的“原價”、“折扣”以及各種形式的“優惠價”、“促銷價”是否真實?商家是否存在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是否侵害消費者權益?

 

近日常熟法院就受理了這樣一起訴訟,324,金某訴至法院,認為她在某網購平臺某數碼專營店購買的一臺佳能照相機和一個三星平板電腦,系被因商家發布的不實降價信息所誤導,要求商家退還商品價款并支付商品價款一倍的賠償款。

 

201422526日,金某在某網購平臺某數碼專營店購買一臺佳能 700D單反相機和一臺三星8寸平板電腦,交易價格分別為5499元、1599元,共計7098元。當時的頁面顯示“原價”分別為6517元、2069元。事后金某得知,“原價”應為經營者在本次降價前七日內在交易場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而她經過核實購入的這兩件產品的交易記錄后發現,單反相機221的交易價格為5399元、平板電腦的交易價格為1588元,與被告標注的原價存在很大差距。據此金某認為該數碼專營店已構成價格欺詐,要求維權獲得賠償。

 

該數碼專營店在應訴后,與金某進行了積極的協商,最后雙方達成和解,金某原價退回商品并獲得價款一倍賠償款。

 

法官釋法:

 

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必須通過法律進行規范,《價格法》目的便是維護市場價格合理形成的公平競爭環境。該法第十四條中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諸如此類“假降價、真欺客”的行為,是法律所禁止的不正當價格行為。商家利用對消費者誤導性、欺騙性的降價,傳遞虛假價格信號,破壞了誠實信用的市場秩序,因此應當承擔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再者,“誠信駛得萬年船”,商家一旦失信將會遭到消費者唾棄,也必將被誠信市場所淘汰出局。最后,希望廣大消費者在交易前做足“功課”,在發現自己掉進商家的陷阱后要積極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為推動誠信市場做出貢獻。